直播帶貨新規:“誰在帶貨,帶誰的貨”必須說清楚
近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正式發布,并將于7月1日起實施,其中對預付式消費、直播帶貨等熱點問題做出規范。昨天,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,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,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規,《條例》起到了承上啟下、輻射帶動的作用,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發展歷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。
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相關負責人在會上強調,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“誰在帶貨”“帶誰的貨”,這也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。
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直播帶貨創新了消費場景,豐富了消費供給,但由于“臺前幕后”主體多,“人貨場”鏈條長,“線上線下”管理難,消費者舉證難,導致虛假營銷、貨不對板、退貨困難等問題比較突出。近五年,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增長10.5倍,同時,投訴舉報的增幅高達47.1倍,明顯高于傳統電商,說明發展和規范還不平衡。
《條例》對網絡消費作了五個方面的規定,這些對直播帶貨同樣適用。在此基礎上,針對直播的特性和突出問題,《條例》還作出了多方面的規范。
在強化信息披露方面,《條例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、電視、電話、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,應當在其首頁、視頻畫面、語音、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。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服務的,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、經營地址、聯系方式等信息。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“誰在帶貨”“帶誰的貨”,這也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。
在完善平臺管理方面,《條例》規定,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,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。發生消費爭議的,直播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、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,以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的信息,“三無產品”往往是經營者名稱、地址、聯系方式都沒有,平臺應當嚴格落實身份核驗和日常管理責任,在發生消費爭議時,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,切實改善售后體驗。
在規范營銷行為方面,《條例》規定,直播間運營者、直播營銷人員發布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,應當依照《廣告法》的有關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、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務。《條例》通過將規范性文件《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》中的相關內容上升為法定義務,明確了平臺、直播間和主播“人人有責”。
知名短視頻博主、自媒體人盧松松認為:“現在直播帶貨很嚴重的,而且大部分消費者都是沖動消費,這就導致貨不對版,因為流量太大了,出貨太多了。所以這也解釋了為什么抖音對售假擦邊、女裝大牌平替最近抓得這么狠,一旦發現直接凍結,保證金或沒收貨款。你們有沒有看過這些大牌平替的直播間話術:專柜2000多塊錢,我直播間直接128兩件帶走。這很明顯是混淆消費者,擦邊大品牌,所以直播的這個行業確實需要整治,需要嚴打的是虛假宣傳,假冒偽劣這幫商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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